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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種磁懸浮軌道裝置的制作方法

文檔序號:11036185閱讀:615來源:國知局
一種磁懸浮軌道裝置的制造方法

本發(fā)明涉及一種軌道交通,具體涉及一種磁懸浮軌道裝置,屬于軌道交通技術領域。



背景技術:

磁懸浮車是利用“同性相斥、異性相吸”的電磁原理,讓磁鐵對抗地心引力,讓車輛懸浮起來,然后利用電磁力引導,推動列車前行。常導磁懸浮的軌道是一種T型臺,列車兩邊下部要把T型軌道的兩邊包住。置于車體構架上的懸浮電磁鐵的線圈通電后與T型梁下直線電動機的長定子鐵心(導磁體)相吸引, 使車體浮起, 產生懸浮氣隙。導向電磁鐵通電后吸引T形梁側面的導磁體(鋼梁) ,在左右兩側導向電磁鐵的作用下,使兩側的導向氣隙相等,從而實現(xiàn)導向。常導磁懸浮具有技術簡單的特點,但產生的電磁吸引力較小,列車與軌道之間的縫隙大約8—10毫米,功率和速度受到限制。為了解決該技術問題,本領域的技術人員也在不斷的嘗試新的方案,但是目前的方案大都比較復雜、工程量大,因此,迫切的需要一種新的技術方案來解決上述技術問題。



技術實現(xiàn)要素:

本發(fā)明正是針對現(xiàn)有技術中存在的技術問題,提供一種磁懸浮軌道裝置,該裝置整體結構設計巧妙、緊湊,成本較低,牽引電機運行時產生的法向吸力作用于牽引電機感應板,產生一個與懸浮一致的力,從而提高系統(tǒng)的懸浮力,由于牽引電機獨立布置,功率可做大,可進一步提高磁懸浮列車的運行速度。

為了實現(xiàn)上述目的,本發(fā)明的技術方案如下,磁懸浮軌道裝置,其特征在于,所述軌道裝置包括T型軌道梁、列車構架、懸浮與導向以及牽引電機,其中列車構架兩邊下部把T型軌道梁的兩邊包住,所述T形軌道梁上部為F形結構,分別為懸浮支撐板和牽引電機感應板。牽引電機置于構架下部的上方,牽引電機感應板置于牽引電機上方,與T軌道梁固定,牽引電機運行時會產生一個法向力,作用于牽引電機感應板,產生一個與懸浮一致的力,從而提高系統(tǒng)的懸浮力。

作為本發(fā)明的一種改進,所述車輛構架為倒F形結構,用于安裝懸浮與導向和牽引電機。導向與懸浮合一裝置與牽引電機在垂向上下分別布置,使牽引電機運行時產生的法向吸力產生一個與懸浮一致的力,導向與懸浮合一裝置與牽引電機在垂向布置的上下關系可以互換,使用方式靈活。

作為本發(fā)明的一種改進,所述T型軌道梁上部設置為F形結構,所述T形軌道梁上部F形結構與車輛構架倒F形結構交叉布置。

作為本發(fā)明的一種改進,所述懸浮與導向一體設置。

相對于現(xiàn)有技術,本發(fā)明的優(yōu)點如下:1)本發(fā)明整體結構設計巧妙,結構緊湊,實用性強;2)該技術方案導向與懸浮合一裝置與牽引電機在垂向上下分別布置,使牽引電機運行時產生的法向吸力產生一個與懸浮一致的力,導向與懸浮合一裝置與牽引電機在垂向布置的上下關系可以互換,使用方式靈活;3)該技術方案牽引電機置于構架下部的上方,牽引電機感應板置于牽引電機上方,與T軌道梁固定,牽引電機運行時會產生一個法向力,作用于牽引電機感應板,產生一個與懸浮一致的力,從而提高系統(tǒng)的懸浮力。

附圖說明

圖1是本發(fā)明整體結構示意圖;

圖2是圖1的局部放大圖;

圖中:1—構架, 2—懸浮支撐板, 3—懸浮與導向, 4—牽引電機感應板, 5—牽引電機, 6—T形軌道梁, 7—車體。

具體實施方式

為了加深對本發(fā)明的理解和認識,下面結合附圖和具體實施方式對本發(fā)明作進一步描述和介紹。

實施例1:參見圖1、圖2,一種磁懸浮軌道裝置,所述軌道裝置包括T型軌道梁6、列車構架1、懸浮與導向3以及牽引電機5,其中列車構架1兩邊下部把T型軌道梁6的兩邊包住,所述T形軌道梁6上部為F形結構,分別為懸浮支撐板2和牽引電機感應板4。牽引電機5置于構架下部的上方,牽引電機感應板4置于牽引電機5上方,與T軌道梁固定,牽引電機運行時會產生一個法向力,作用于牽引電機感應板,產生一個與懸浮一致的力,從而提高系統(tǒng)的懸浮力。

實施例2:參見圖1、圖2,作為本發(fā)明的一種改進,所述車輛構架1為倒F形結構,用于安裝懸浮與導向3和牽引電機5。導向與懸浮3與牽引電機5在垂向上下分別布置,使牽引電機運行時產生的法向吸力產生一個與懸浮一致的力,導向與懸浮合一裝置與牽引電機在垂向布置的上下關系可以互換,使用方式靈活。其余結構和優(yōu)點與實施例1完全相同。

實施例3:參見圖1、圖2,作為本發(fā)明的一種改進,所述T型軌道梁6上部設置為F形結構,所述T形軌道梁6上部F形結構與車輛構架1倒F形結構交叉布置。所述懸浮與導向一體設置。其余結構和優(yōu)點與實施例1完全相同。

本發(fā)明還可以將實施例2、3所述技術特征中的至少一個與實施例1組合形成新的實施方式。

需要說明的是上述實施例,并非用來限定本發(fā)明的保護范圍,在上述技術方案的基礎上所作出的等同變換或替代均落入本發(fā)明權利要求所保護的范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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