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發(fā)明涉及一種具有新型車體布局設計的無人駕駛車輛。。
背景技術:
在現(xiàn)有車輛車體布局形式中,座椅一般采用前后兩排的布局形式:前排布置兩個座椅,包含駕駛位與副駕駛位,后排布置兩個或三個普通/聯(lián)排乘坐座椅,車門布置在車前車后位置。由于前排司乘位置的特殊性,導致前排座椅空間占用以及空間浪費都較大;在以往車輛中由于司乘位置的存在使得對該布局方案進行重新布局成為不可能,所以在現(xiàn)有車輛車體布局更改設計中,基本上是只針對車輛座椅本身進行優(yōu)化設計,而對車輛內部座椅的布局優(yōu)化設計以及車身整體的優(yōu)化設計確很少,更沒有專針對無人駕駛車輛進行的設計。
對于無人駕駛車輛來說,車輛不具有特定的司乘位置,沒有車頭車尾概念,使得車體以及內飾部分采用前后對稱設計成為可能,所以若依然采用常規(guī)座椅布局進行設置,空間浪費尤為嚴重,且人機交互平臺難以滿足所有乘客的需求,更不易于提高乘客的乘坐體驗舒適度。對于無人駕駛汽車,若合理考慮乘坐需求以及人機交互需求,將車內空間使用率最大化將具有十分重要的現(xiàn)實意義。
技術實現(xiàn)要素:
本發(fā)明要解決的技術問題是克服現(xiàn)有布局技術的缺陷,提供一種具有新型車體布局設計的無人駕駛車輛。
為了解決上述技術問題,本發(fā)明提供了如下的技術方案:
本發(fā)明提供一種具有新型車體布局設計的無人駕駛車輛,其包括對稱設計的車體,車門布置在所述車體的側圍板的中間部位;所述車體內設置有多排座椅,其中最前排和最后排的座椅采用使乘客面對車外的乘坐方式進行布置;中間若干排座椅采用使兩排乘客面對面的乘坐方案進行布置。
進一步地,所述車體內的內座椅布局形式中,每排座椅的每個乘座位旁均設有人機交互系統(tǒng)。
進一步地,所述車體內中間若干排座椅間設置有助殘車鎖止機構,方便殘疾人士乘坐車輛。
進一步地,每排座椅均設有兩個乘坐位置,兩個乘坐位置間為車內廊道。
進一步地,每個座椅均設有單獨的安全帶。
進一步地,車輛動力電池部分分別布置在每個座椅的下方。
進一步地,車輛中間位置采用下沉設計,方便乘坐人員尤其是殘疾人士上下車輛,車輛前后側位置上浮設計,提高觀光舒適度。
進一步地,車輛座椅采用可傾覆設計,方便對車輛進行檢修。
本發(fā)明的車體整體布局采用對稱設計,沒有司機位,也沒有車頭車尾概念,乘客在車體側圍板中間部位上下車。其所述的車體布局設計使得車輛可以雙向運行,所述的內飾布局設計部分,座椅布局形式具有多排座椅,且座椅布置非采用常規(guī)的單向設計。車輛前后兩排座椅采用乘客乘坐時面向車外的方案進行布置,其優(yōu)點是可提供較為寬曠的觀光視野;中間兩排座椅采用乘客乘坐時面對面的乘坐方案進行布置,其優(yōu)點是可提供較為寬松的乘坐環(huán)境。該種座椅布局形式使得為每個乘坐位均設置人機交互成為可能,且在每排座椅的左右兩側布置車輛交互系統(tǒng),方便乘客與車輛進行互動。針對無人駕駛車輛,該座椅設計形式尤為合理,在實現(xiàn)最大化利用車輛空間的前期下,實現(xiàn)了車輛交互系統(tǒng)的便捷性,且座椅空間布局使用定位明確。
本發(fā)明所達到的有益效果是:
本發(fā)明能夠在充分提高車輛車內空間利用率的前提下,使其更適用于提高無人駕駛車輛系統(tǒng)的乘坐,交互體驗;本發(fā)明是一種機構設計合理,空間使用定位方便,且更適用于現(xiàn)代電動車輛尤其是無人駕駛車輛的車體布局新形式。
附圖說明
附圖用來提供對本發(fā)明的進一步理解,并且構成說明書的一部分,與本發(fā)明的實施例一起用于解釋本發(fā)明,并不構成對本發(fā)明的限制。在附圖中:
圖1是本發(fā)明的結構示意圖。
具體實施方式
以下結合附圖對本發(fā)明的優(yōu)選實施例進行說明,應當理解,此處所描述的優(yōu)選實施例僅用于說明和解釋本發(fā)明,并不用于限定本發(fā)明。
如圖1所示,一種具有新型車體布局設計的無人駕駛車輛,其包括對稱設計的車體,車門布置在所述車體的側圍板的中間部位;所述車體內設置有四排座椅,其中,前排座椅1和后排座椅4采用使乘客面對車外的乘坐方式進行布置;中間第二排座椅2和第三排座椅3采用使兩排乘客面對面的乘坐方案進行布置。
所述車體內的內座椅布局形式中,每排座椅的每個乘座位旁均設有人機交互系統(tǒng)5。所述車體內中間若干排座椅間設置有助殘車鎖止機構6,方便殘疾人士乘坐車輛。每排座椅均設有兩個乘坐位置,兩個乘坐位置間為車內廊道。每個座椅均設有單獨的安全帶。車輛動力電池部分分別布置在每個座椅的下方。車輛中間位置采用下沉設計,方便乘坐人員尤其是殘疾人士上下車輛,車輛前后側位置上浮設計,提高觀光舒適度。
最后應說明的是:以上所述僅為本發(fā)明的優(yōu)選實施例而已,并不用于限制本發(fā)明,盡管參照前述實施例對本發(fā)明進行了詳細的說明,對于本領域的技術人員來說,其依然可以對前述各實施例所記載的技術方案進行修改,或者對其中部分技術特征進行等同替換。凡在本發(fā)明的精神和原則之內,所作的任何修改、等同替換、改進等,均應包含在本發(fā)明的保護范圍之內。